• 年终奖
    【赞华集团】官方新政|事关“年终奖”,最新政策发布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7年底。 公告中提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涉及个人所得税系列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32号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29号公告,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通知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31号公告,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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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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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智薪税】年终奖计税避坑指南 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表按月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在发放当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造成发放奖金月份的收入突然增高,很大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税率,造成个人税负比较较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无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实行单独计税的方式。这种方法可以把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用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处理后多数情况下税率都会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减少,税负也比较合理。同时规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这种方法只能使用一次。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步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按年计税方式下,原年终奖计税方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政策基础,原则上不应该再单独计税。但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其中将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三年,即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依然可以选择把年终奖单独拿出来,分摊到12个月,确定一个单独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中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在三年过渡期即将到期的最后时刻,2021年12月31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次延续两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单独计税?or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在过渡期内,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年终奖究竟是单独计税有利,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有利呢?其实很难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而总体来讲判断规则是对于特定纳税人来说,如果年终奖平摊12个月后适用的税率低于其他各项应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就应该选择单独计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2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1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2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但对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举例:比如老李今年年终奖是2万元,除以12个月,那么一个月金额大概是1667元。按照月度税率表(不超过3000元),适用最低3%税率。那么2万元只需要交600元个税,最终到手19400元。同样,假设老李全年工资只有4万元,年终奖2万元,由于目前个税起征点为6万元,老李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就不用交一分钱税,比单独计税更划算。 要辨别奖金哪种计税方法对自己最有利,一个最简单方法是,在个税APP中先选择某一种计税方式,看看最终汇算后的交税金额,然后不要确认,返回再选择另一种计税方式,比较两种方式下,哪种税额小,就选择哪种。 中智薪税也提供一整套的年终奖测算/优化服务,可以联系您的薪税顾问详细咨询。关注发放时点 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之日。也就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比如:某单位要发放2022年的年终奖,如果2022年年底发放则属于2022年度的收入;如果2023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3年度的收入。 对于2022年度仍然没有使用过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建议在年底前测算年终奖计税方式变化对本单位员工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可以将年终奖于12月31日前发放,以充分享受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醒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税优计算方式必须由单位在发放奖金的次月进行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否则如果单位并未单独计税而是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税的,居民个人在年度汇算时不能重新选择单独计算,制度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为调节全年一次性奖金大小,降低综合所得税率所在级数,达到少到税款;如果确实为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则需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居民个人再办理年度汇算。 关注临界点 避免陷入敏感区间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算,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时可能会遇到敏感区间,如果不加以关注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年终奖反而少不少的情况出现。  
    年终奖
    2022年12月27日
  • 年终奖
    年前离职要不要发年终奖,赔偿金算不算年终奖,今天统一回复 年终奖一般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或员工全年表现,在岁末年初之际向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劳动法虽倾向于保障较为弱势的劳动者权益,设定了最低工资等标准,但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对于年终奖之类的奖金发放未作过多限制。一旦发生争议,裁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如果员工此前离职,公司是否还要支付该员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呢?如果公司将该员工辞退,年终奖要不要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的公司说的是年终奖,有的公司说的是13/14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看完本文,你就全都知道了。建议收藏!年底离职,有没有年终奖?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一则漫画。最后划重点: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明确的条款来约束年终奖。年终奖给不给,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在于员工和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规定,根据绩效考核确定年终奖数额或者按照惯例每年都发放年终奖。其实这样的年终奖视为工资,因此这种情况下年终奖是不能少给员工。员工离职后,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视为拖欠工资。参考案例:上海—非员工原因导致离职,年终奖照给2016年底,公司告知李某,因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其可以转为城市合伙人,也可转岗到上海总部,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未予同意。当日晚,美味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2017年初,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2016年“绩效奖金”等。结果: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当年年绩效奖金的诉求。本案中,美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薪酬管理制度,其中第2.4条规定,“年度绩效奖金主要是指公司在达成总体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对员工在上一年度个人完成绩效目标的现金奖励及公司对员工在下一年度继续任职的现金激励,发放范围为当年12月15日前入职,且发放日在职的员工等)”。法院认为:“就系争2016年绩效奖金,因在李某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仅凭美味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告知邮件打印件不足以证明该薪酬管理制度已告知过李某,且美味公司对相关区域经营战略的调整系导致李某在2016年绩效奖金发放时不能在职的主要原因,美味公司亦未对李某进行2016年度绩效考核。第二方面:在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规定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发放数额、以及发放对象的。或者通过抽奖的方式发放给员工,这些奖励就应该视为福利,年终奖给不给员工取决于所在公司。如果年终奖视为福利的,公司是否发放,都是由单位做主。| 参考案例:浙江—年终奖“离职后不发”的约定有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以下简称“浙江解答四”):“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答: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年终奖和n薪(13薪/14薪等)有什么区别?第一点:两者的性质不同年终奖是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其本质上是奖金。而在实际操作中,年终奖与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绩效评定有关,年终奖是企业根据全年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全年绩效考核评定,向员工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根据绩效考核评定不同,奖金数额也不同。而年底双薪,也就是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支付员工13个月的工资。但是,很多企业都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只要在公司工作满12个月,那么在年底的时候,就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因此,在本质上,年底双薪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有发放第13个月工资的规定,那就必须在约定时间支付给员工第13个月的工资。当然,如何企业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也没有就此做出约定,那就不是必须发放第13个月工资。第二点:发放时间和金额不同在上文中我们提到,年终奖与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绩效评定相关,如在很多大公司中,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将员工评出A、B、C等级别,级别越高、年终奖金额越大;反之,评级越低,年终奖金额越小,甚至会被取消年终奖。同时,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也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很多企业会在元旦假期时就发放,有的企业则会在春节假期之前发放。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会在第二年的4、5月份发放,这些企业多按照财年计算,如阿里通常就是在第二年4月份发放年终奖。而年底双薪的发放数额则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至于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则要看企业的薪酬福利政策规定,或者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同时,年底双薪的发放时间一般都是年度最后一个月,随着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基本不存在其它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来源:深圳工会、法律快车、HR学习帮
    年终奖
    2021年11月29日